財政部、稅務總局、中國證監會1月21日對外發布公告稱,延續實施創新企業境內發行存托憑證(以下稱創新企業CDR)試點階段有關稅收政策。
公告稱,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,對個人投資者轉讓創新企業CDR取得的差價所得,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。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,對個人投資者持有創新企業CDR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,實施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。對于個人投資者取得的股息紅利在境外已繳納的稅款,可按照個人所得稅法以及雙邊稅收協定(安排)的相關規定予以抵免。公告還明確了相關企業所得稅、增值稅政策。









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