三秦都市報-三秦網訊(沈康燕 記者 文晨)因經營不善虧損,承租人提前解約遭出租人拒絕,雙方陷入合同僵局。近日,漢中市寧強縣人民法院審理此案后,通過調解促成雙方達成協議,解除房屋租賃合同,承租人支付三個月租金作為違約金。
2024年9月,賈某與許某簽訂房屋租賃合同,約定賈某租賃許某兩間門面房經營美容院,租期3年,年租金3萬元,每年提前一個月支付下一年租金,雙方均不得無故解約。因市場經濟及經營不善,美容院持續虧損,2025年8月底,賈某電話告知許某其無力經營、下年不再續租,遭許某拒絕。隨后,賈某遣散員工、變賣設備,于9月20日騰空房屋,并于9月24日微信通知許某要求提前終止合同,協商房屋交接事宜,許某仍拒絕驗收房屋,堅持要求繼續履行合同。
協商無果后,2025年10月,許某訴至法院,要求賈某繼續履行合同并支付一年房租3萬元;賈某反訴,請求確認雙方合同于2025年9月24日解除,并補償許某一個月房租2500元。
法院審理認為,該案構成合同僵局,即長期合同中一方因履約能力變化無法繼續履行需解約,另一方拒絕解除要求繼續履行。依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》第五百八十條,違約方在特定合同僵局情形下有權申請法院終止合同,但不影響違約責任承擔,且違約方無單方解除權,合同終止時間需法院結合實際確定。本案中,賈某雖發出解約通知,但不符合約定解除條件,不發生解約效力;許某雖為守約方,但賈某以遣散員工、騰空房屋、拒付租金等行為表明不再履約,且提出反訴請求解除合同。為化解僵局、合理利用資源,法院釋法明理后促成調解,許某同意解除合同,賈某支付三個月租金7500元作為違約金。
法官介紹,合同解除需依約定或法律規定,在無約定及法定解除情形,且合同不能履行、不適于強制履行時,債權人不行使解除權會導致合同僵局。此時違約方可行使形成訴權申請終止合同,但需承擔違約責任,合同終止時間由法院結合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確定。










